新增诉讼被关注 德科立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2022-02-22 16:12:08来源:资本邦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与原告方签订的《投资合同》,说明案件涉及的用于出资的具体资产内容,是否已完整转移至鸿图微电子,是否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2)该案件最新的进展状况,若发行人败诉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是否会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罚款处罚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诉讼案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能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德科立回复称,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答辩意见、代理意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北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中审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214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发行人对鸿图微电子系货币出资,并非技术出资。《投资合同》以及鸿图微电子的章程均明确各方出资方式系以货币出资,中兴光电子已完全按时足额将其投资款2,200.00万元注入鸿图微电子,亦获得验资证明等材料确定中兴光电子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中兴光电子向鸿图微电子转移资产并非用于对鸿图微电子的出资,而系履行《投资合同》项下约定的相关资产转让义务。
中兴光电子已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与鸿图微电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相关协议,并实际履行相关协议项下的技术、股权及资产等转让义务,相关资产已完整转移至鸿图微电子。
本案件涉诉技术为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系用于手机摄像头模组的生产。
上述CMOS技术涉及的技术团队成员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人员不存在交叉重合,且上述人员当时已经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入职到鸿图微电子或其子公司ArtVisiontechnologies,Inc,目前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光收发模块、光放大器及光传输子系统,应用于光通信行业,主要核心技术包括高速光收发模块长距离传输技术、高频结构设计技
术、拉曼光放大器技术、高功率光放大器技术、超强编码纠错技术、长距离5G前传传输技术等。
因此,原告诉称中兴光电子未转让给鸿图微电子的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相关知识产权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研技术均不相同,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导致发行人现有知识产权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技术、资产的完整性。
发行人已聘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件,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已代表发行人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13日参加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开庭质证及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认为中兴光电子应当承担未出资到位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具体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828.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苏0214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驳回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2022年2月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诉状。
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为中兴光电子未实际向鸿图微电子履行出资义务,其明确的诉讼请求为中兴光电子承担未出资到位的违约责任,本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根据(2015)北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已经认定中兴光电子与鸿图微电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及2012年9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2012年9月14日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三方协议》,均是在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义务,鸿图微电子支付的转让价款系履行相关转让合同的相应付款义务。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系虚假债务、关联交易,故对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中兴光电子构成抽逃出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2021)苏0214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认定:(1)中兴光电子系以货币出资,中兴光电子已完全按时足额将投资款注入鸿图微电子,亦获得验资证明等材料确定中兴光电子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鸿图微电子向中兴光电子支付的五笔款项合计2,225.00万元系鸿图微电子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等而应支出的合同价款,不存在虚构用途的“返还投资款”情况,本案件之前的生效判决亦对此进行了明确认定;(2)鸿图微电子自设立至破产,原告及其他股东均未向中兴光电子主张过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系因中兴光电子没有出资或瑕疵出资所致。
综上,无论是原告主张中兴光电子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范围,还是已有生效判决以及本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的明确认定结果,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使二审败诉,亦不会因本案件所诉事项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罚款处罚。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已做出(2021)苏0214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一审之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发行人承担未出资到位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2,828.00万元投资款损失,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若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占发行人2020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19.87%,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桂桑、渠建平、张劭已出具承诺:“就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江苏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未决诉讼案件,本人将积极推动发行人的应诉及相关应对措施;如果发行人的上述诉讼败诉并因此需要执行生效判决结果,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而需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或在发行人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发行人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上述费用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损失。”
综上,本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案件所诉的中兴光电子对外投资合作设立鸿图微电子事项发生于2012年,距今已近十年,在此期间发行人已历经多次控制权变更,发行人现有实际控制人未主导或参与该事项。发行人涉诉行为不构成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3问相关要求的违法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取得的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通过发行人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公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未因本案件所诉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案件不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因本次新增诉讼可能导致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案件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