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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最大罚单 控制71账户操纵4只股票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021-12-13 14:55:03来源:资本邦

12月13日,资本邦了解到,证监会近期公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书显示:潘日忠,1970年5月出生,居住地为山东省莱阳市。证监会对其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51岁的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该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并处以2.23亿元罚款,罚没合计4.46亿元。

这一案件刷新了2021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没金额纪录。今年截至目前,证监会共计发出10张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罚单,其中4张罚单的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

【操纵手法:先建仓拉抬再出货,之后进行对倒】

潘日忠的“操纵证券市场”具体来看: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5万元;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3万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3亿元;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万元。

根据证监会公布信息,潘日忠控制的账户来源有两种,一是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二是通过配资中介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

其中对“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4只股票的操纵手法基本一致: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先建仓拉抬,再出货,造成个股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此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从而实现盈利。

【文化程度不高?不具有操纵故意?】

证监会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

第二,潘日忠实际获利远低于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金额。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没有扣除配资利息、交易成本以及潘日忠在其他股票上的亏损。

第三,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第四,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潘日忠为实施操纵行为,通过自行借入或者配资中介借入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前述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足以认定潘日忠具有操纵上述4只股票的故意。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

证监会表示,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取的全部收益,本案计算的违法所得已经扣除相关交易税费,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扣除配资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本案不存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客观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量罚适当。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潘日忠做出没一罚一处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并处以2.23亿元罚款,罚没合计4.46亿元。(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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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年内最大罚单 超级牛散 潘日忠 天铁股份 嘉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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