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规则明确 划定“红线”对教育惩戒规范行为把握尺度
2021-02-07 10:02:07来源:陕西发布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深入学习教育惩戒规则,准确把握教育惩戒。完善校规校纪,规定明确教育惩戒措施。教育部门设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学校和教师不当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督。
划定“红线”
对教育惩戒规范行为把握尺度
教育部颁布的《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1
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6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我省要求明确
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
省教育厅要求,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方案,结合本地、本校的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中小学校负责“规则”学习的具体落实,做到教职员工全覆盖,内容掌握全知晓。充分领会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和法治精神;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具体要领,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能力。
各中小学校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规则”对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完善校规校纪规定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中小学校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规范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校规校纪和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指导班主任教师组织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推动学校和教师依法正当履行职务。
教育部门开设电话和邮箱
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教水平。
2021年春季开学前后,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及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开展对“规则”法治精神、教育原则、执行方法的解读,组织教育专家和教学名师向社会宣讲。
教育部门开设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学校和教师不当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督。中小学校要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形成育人合力,明确家长在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家长、法制副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有效实施,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