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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辰软件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上交所关注14个问题

2022-03-09 16:13:10来源:资本邦

浩辰思达向陆翔提供的临时周转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浩辰有限设立于2001年11月27日。从浩辰有限设立起至2005年6月,胡立新担任园区国资公司副总经理、园区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受园区投资公司委派担任浩辰有限董事长。2005年6月,胡立新从园区国资公司、园区投资公司离职,并不再担任浩辰有限董事长职务。

2005年12月皓弘科技成为浩辰有限股东,浩辰有限董事会选举胡立新担任董事长。

2005年发行人共有两次股权转让。一是2005年6月,园区投资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65.00%的股权;二是2005年12月,陆翔向皓弘科技、潘立等人转让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6月,园区投资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65.00%的股权的决策情况

1)决策过程

2004年4月27日,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重组的通知》(苏园工[2004]65号文),为进一步理顺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下属投资公司)实行资产重组。根据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国有产权改革改制的相关要求,园区投资公司公开转让所持浩辰有限的股权。浩辰有限国有股权转让决策过程如下:

2004年8月起,园区投资公司委托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浩辰有限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华星会专字(2004)第0275号”《净资产审计报告》,“华星会评报字(2004)第0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4年11月16日,园区投资公司的股东园区国资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财经咨询

中心一致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开转让园区投资公司所持浩辰有限65.00%的股权。

2004年11月20日,园区投资公司制定《苏州浩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2004年12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税务局(以下简称“园区财税局”)出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批复》,批准“华星会评报字(2004)第0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4年12月31日,园区财税局批复同意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公开转让。

因自发布产权转让公告至公告期结束,未达到公开转让必须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竞买人的规定要求,2005年2月23日,园区财税局批准同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按照评估价格的90.00%作为最终成交价格。

2)园区财税局是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决策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管理体制改革的资料,2004年4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下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园区财税局内。2005年4月22日,园区财税局更名为“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增挂“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园区财政局职能之一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因此,园区财税局是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决策机构。

3)胡立新参与决策情况

园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董事长一直由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胡立新当时担任园区国资公司副总经理、园区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未在园区财税局担任任何职务。因此,胡立新对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并无决策权。胡立新根据主管部门及园区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曾参与经办了浩辰有限股权转让的部分执行工作。

(2)2005年12月,陆翔向皓弘科技、潘立等人转让股权时的决策情况

2005年12月16日,浩辰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同意陆翔将其持有浩辰

有限的60.25%股权分别转让给皓弘科技、梁江、潘立、邓力群、梁海霞、俞永康和李长春。当时胡立新控制的皓弘科技不是公司股东,因此,胡立新未参与本次转让的决策。陆翔、梁江、邓力群、潘立、黄梅雨是清华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1991届同学。

1993年5月,5人开始共同创业,出资30.00万元设立了北京浩辰技术开发公司;2000年9月,陆翔、潘立、梁江、邓力群和梁海霞在北京设立了浩辰思达,两家公司均从事CAD二次开发业务。陆翔是苏州人,2001年初,陆翔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内建立了软件园,对软件企业有比较好的政策,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对CAD软件的市场需求,因此决定带领团队到苏州设立公司。2001年11月,陆翔、梁江等人与园区投资公司一起成立了浩辰有限。

2004年下半年,园区投资公司按照“苏园工[2004]65号文”的相关要求开展国有股权清理工作,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浩辰有限的股权。

因为当时浩辰有限尚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加之园区投资公司的退出,导致陆翔与创业团队其他成员对浩辰有限是否能够继续经营产生分歧。陆翔是创业团队的核心,在未能与创业团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陆翔认为要先完成国资退出,再谋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决定自筹资金摘牌。

在完成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的审计、评估及审批等程序后,2005年3月8日,园区投资公司和陆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园区投资公司将所持浩辰有限65.00%的股权转让给陆翔,转让价格为286.64万元。转让款分两笔支付,2005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即86.00万元),2005年5月31日前支付70.00%(即200.64万元)。陆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扣除保证金后的差额为170.64万元(200.64万元-30.00万元),金额较大,陆翔无力支付。为了筹措资金,陆翔接触了多个投资者,但在截至2005年5月31日支付的最后期限前仍无法筹措足够资金,面临违约风险。在此期间,陆翔考虑到胡立新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因为最后剩余的资金缺口是170.64万元,大约对应浩辰有限40.00%的股权,陆翔希望胡立新能入股40.00%。因当时浩辰有限还在亏损,经营前景不明,胡立新不愿意投资。但鉴于当时已临近最后支付时限,出于对陆翔的信任,胡立新同意通过皓弘科技借款给陆翔。

摘牌完成后,陆翔拟将所受让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筹集资金归还欠款,其他股东表示金额较大,无能力支付。在此情况下,陆翔向胡立新明确表示短期内无法偿还借款。胡立新最终接受由皓弘科技持股浩辰有限40.00%的股权,将借款与转让款相抵销,其他股东对此也无异议。同时,陆翔向潘立、梁江、邓力群、梁海霞按照成本价每人转让浩辰有限4.75%的股权,向李长春、俞永康分别转让浩辰有限0.625%的股权。

2005年12月,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及陆翔受让具有特定的原因。陆翔向胡立新(皓弘科技)借款用于支付股权受让款,双方系借贷关系。潘立、梁江、邓力群和梁海霞是浩辰有限的原始股东,2005年12月与陆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所持浩辰有限部分股权,潘立、梁江、邓力群和梁海霞与胡立新之间不存在资金拆借,亦不存在隐名持股的安排。

因此,胡立新未通过陆翔等人隐名持有浩辰有限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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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浩辰软件 科创板问询 控制权及股份变动 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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