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流动性互助公司 信托业化风险将添“神兵”
2022-02-14 15:44:3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银保监会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促进信托业稳健运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积极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
拟设流动性互助公司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设立以来,对于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信托行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同时,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本次银保监会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办法》。
《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之一就是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办法》指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信托业流动性互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流动性互助公司”)。保障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流动性互助公司负责流动性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包括使用保障基金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配合开展接管、托管和清算工作等六项职责;而作为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人,流动性互助公司则需要履行包括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或参与其处置,配合开展相关风险化解工作等六项职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表示,《办法》的出台与此前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政策导向相一致,即更大程度提升信托保障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的市场化程度。
邢成表示,信托保障基金虽然有防范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公益属性,但是它也存在着市场化运行、提高运营效率、使信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市场需求。因此,成立两个不同属性的实体有利于大幅提高基金运用的效率,更符合市场规律。
明确基金使用方式
同时,《办法》还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
《办法》指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下使用保障基金:一是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二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使用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流动性互助公司也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一是向存在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信托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二是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通过提供流动性救助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三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强化道德风险防范
此外,《办法》还注重强化道德风险防范,即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邢成表示,《办法》有利于进一步管好、用好信托保障基金,真正发挥其防范化解和处置行业性、系统性和规模性风险的作用。随着信托保障基金的改革和转型,其作为整个信托行业风险防控、化解和处置的消防队、安全阀、稳定器、压舱石的本源定位和巨大功能也将进一步清晰并得以彰显,其将在处置和化解信托业风险事件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确保信托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记者 樊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