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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 七类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机构

2022-02-09 16:29:18来源:资本邦

2月9日,资本邦了解到,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七类经营异常机构的情形,包括信息报送异常机构超12个月未整改、未选择机构类型、超过12个月无在管基金、被认定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等。据悉,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如果管理人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图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提出三大举措优化私募管理人分类信息展示,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提示信息”栏目新增“近一年无在管基金”、“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等机构情形。协会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数据显示,目前在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有私募人士认为,监管开始清退一些不合规的“伪私募”以及僵尸机构。

据悉,《通知》还对上述各类经营异常机构情形的相应自律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

一是针对第(一)类经营异常机构,按《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针对第(二)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鉴证意见函模板详见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是针对第(三)类经营异常机构,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亦应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四是针对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根据证监会《若干规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是针对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详见附件2)。此外,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是针对第(六)类经营异常机构,根据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若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其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协会将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相关部门认定其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同时附上上述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七是对于第(七)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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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经营异常机构 伪私募 异常机构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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