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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发布

2021-12-27 09:12:47来源:深圳商报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沪深交易所24日晚发布配套业务规则,并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配套业务规则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据悉,沪深交易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即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做市业务指引。

配套规则明确,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CDR)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达50万元,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此外,在定期报告方面,允许境外发行人使用外币编制定期报告。

同时,将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规定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交易机制方面,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上市首日使用主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规定。跨境转换机制方面,对中国存托凭证不设限制兑回期,自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即可进行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跨境转换。(记者 陈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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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境内外存托凭证监管规定 证券交易所 跨境转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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