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离职数量创同期新高 履职风险推向顶峰
2021-11-23 10:22:19来源:城市金融报
康美药业造假案一审宣判,没想到最响的一声“雷”,炸在了独立董事制度上。
随着康美药业判决结果的出炉,多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正面临二十年来最大的一次危机。11月12日,康美药业造假案一审判决落槌。其中,5名独董被判承担5%至1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金额最低的一名也超过了1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近来,A股上市公司出现独董“辞职潮”,从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到11月19日的短短8天时间内,已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独董相继辞职。
那么,独董为何现辞职潮?业内目前发展如何?关于改善现状,专家对此怎么看?
独董离职数量创同期新高
日前,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这也是引发关于独董一系列讨论的背景。
关于辞职原因,在公告中最常见的是“个人原因”,占比达66.67%。其余还有“连任时间满六年”、“任期届满”甚至“行政处罚”等原因。
那么“辞职潮”的出现是否是巧合?其他年份同期独董的辞职情况如何?
数据显示,过去三年(2018年~2020年)时间同期(11月12日~11月19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情况。结果显示,2020年同期共有12家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共计10名独董辞职(其中一人同时是4家上市公司独董);2019年同期共有12家上市公司的12名独董辞职;2018年同期共有9家上市公司的10名独董辞职。
可以看到,近期内出现独董辞职数量已创下四年内同期新高,宣布有独董辞职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往年同期的2倍左右,辞职独董的数量同样如此。
那和今年其他月份相比,近期独董的辞职数量是否超出了平均水平呢?今年8月、9月、10月相同日期(12日~19日)独董辞职情况数据显示:8月同期,共有9家上市公司11名独董辞职;9月同期,共有13家上市公司的13名独董辞职;10月同期,共有14家上市公司的15位独董辞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和往年同期相比,还是和今年其他月份相比,康美案之后上市公司独董辞职的数量都显著增加。业内人士表示,康美案为我们再次观察和思考独董制度提供了重要机会,也将成为独董生态革新的重要契机。
履职风险推向顶峰
在目前拥有1.9亿中小股东的A股市场中,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外部董事,这一角色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自2001年起在上市公司中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二十年来,独董制度对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众多财务造假大案先后查实,让独董制度持续遭受“不独不懂”的质疑。
有独董表示,从经验上看,央企或国企的特点是“表面复杂但实际简单”,重大决策都有相关安排,独董承担风险相对有限;而民企往往是“表面简单但内部复杂”,独董看到的都是结论,对于前期由专业人士制作的报表参与度低,公司大股东利益牵扯复杂,独董往往需要更加谨慎。从我们的工作来看,确实做得比较少。工作其实董秘和董事会办公室都做了,我们主要是形式上的例行审核和签字。如果没有形式上的问题,一般都会过的。仅从材料上,有时候是很难做出判断和认定的。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零容忍”监管理念的加强,去年开始,已陆续出现独董“辞职潮”,但康美案判决出台后短短一周内,几十家上市公司独董集中“大逃亡”,却是前所未有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表示,康美药业诉讼案,将独董的履职风险推向至高点。独董所要承担的天价赔偿,也充分暴露出独董制度面临的较低薪酬和较高职责、较低话语权和较高社会期望、较低参与度与较高专业素养之间的种种矛盾,该案对整个独董制度而言是一次巨大的震动。康美药业案对独立董事责任的认定有很强的示范意义,是一个推动形成优良责任机制的契机。
专家:加大行业治理确有必要
对于加大独董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业内普遍认为“确有必要”。关键在于,如何去改革运行了二十年却始终难有成效的独董制度?
在独董选任环节,有独董建议,应当将独董选任的权力交给某种机制。比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独董资格的人士,在上市公司选任独董时去报名,然后以抽签形式从报名库里选择。因是由某种机制选出,独董在履责时就更具有独立性。
在职责认定环节,黄江东提出,在重塑独董制度时,独董应以监督和限制上市公司控制权谋求私人利益的外部机制体现其制度价值,独董既要与监事会分清职责,也应与公司内部董事在职能上划清界限。
在法律责任追究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提出,应区别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标准。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谋取不当利益的、对于未勤勉尽责致使招股书虚假陈述的、对于参与上市公司持续性或临时性信息披露事项出现瑕疵的,区别对待。
另外,建立其他机制,为独董勤勉尽责形成支撑、提供激励。比如,重视声誉机制的功用。因为独董大多数是相关领域专家、律师、会计师或者退休公务员,良好声誉对于此类董事的自我认知、本职工作评价和未来任职,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黄江东提出,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虽然对公司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均为原则性规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有部分细化标准,但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完善独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重塑独董的独立地位、厘清独董的履职边界、平衡独董的履职风险(如推行董责险)等角度出发,通过对独董制度权、责、利生态的全面重塑,解决中国独董制度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