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董事长(代)、控股股东、实控人被限制高消费
2021-10-18 14:34:01来源:资本邦
10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A股公司ST花王(603007.SH)董事长(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
ST花王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公司董事长(代)肖姣君、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转发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获知公司董事长(代)肖姣君、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被申请强制执行,被限制高消费。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与肖国强、花王集团、邹玉凤、肖姣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582民初147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已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贵令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支付人民币15,482,446.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882.00元。
公司已于2021年9月28日公告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2民初14701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集团应支付给华芳小贷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违约金。2020年4月29日-30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489.8万股股权质押给华芳小贷,质押期限为2020年4月27至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月13日控股股东收到关于该案件的法院传票,2021年1月25日-26日公司公告华芳小贷对控股股东部分股份申请了冻结,2021年5月14日法院开庭审议了该合同纠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701号《民事判决书》。
ST花王表示,公司已督促花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股份高比例质押、冻结和被执行的情形,公司将充分做好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股票质押诉讼风险、债务偿还能力等风险排查力度和动态监测频次,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工作。此外,花王集团将通过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寻求纾困政策、多方寻求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经营力度、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等方式,来缓解自身债务压力,维护公司的稳定,截至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方案。
今年5月6日,花王股份被实施其他特别警示“ST”,原因为实控人及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1%,已全部处于被质押且轮候冻结状态。截至报告披露日,花王集团共有15.97亿元债务存在逾期情况,其中4.56亿元为股票质押借款,11.41亿元为涉及诉讼债务。
2016年8月26日,花王股份登陆A股,但今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随着结果出炉,证监会查明,在2016年12月到2017年2月花王股份筹划高送转期间,花王股份实控人肖国强操纵三个借用的账户买入自家公司股票,账户合计获利879.02万元,也就是说,上市仅四个月时间之后,实控人就开始了内幕交易。(黄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