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起正式施行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021-09-01 11:36:34来源:城市金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继续施行、废止、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据了解,目前全国31个省份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各地税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为契税法施行做足准备。
《公告》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拆迁契税优惠是政策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我省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和因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需要支付差价的部分,统一减半征收契税,即超出部分按1.5%税率征收契税。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或调产安置未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解决了原先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地区有差异,纳税人跨区域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等问题,紧跟时代步伐,充分体现了良法和善治的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契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对于一些常见的减免契税情形,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等,都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予以明确,并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们按照税法要求,聚焦办税便利化,完善和优化了征管和服务内容。(朱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