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国内数据领域综合性立法公布 改善企业利用数据恶性竞争的乱象
2021-07-09 15:22:08来源:中国贸易报
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条例》是国内首部涵盖了数据处理一般原则、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在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看来,该《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企业不能再用技术和霸王条款肆意侵犯用户权益,将有效改善企业利用数据恶性竞争的乱象。
《条例》强化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其中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
“这意味着很多企业将无权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不能强制索要用户授权,更不能将收集来的用户数据非法利用。尽管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企业的短期发展,但从长远来看,该制度有利于我国企业合规升级,与国际高标准的要求接轨。”唐建介绍说,《条例》还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也首次认可了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条例》还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用户可以对App上根据喜好推荐的功能进行设置,尽管不会第一时间收到个性化商品推荐提示,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给用户使用软件时提供了更多样的选择。”唐建说。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数据杀熟”“搭便车”等问题,《条例》在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的同时,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对市场中利用数据便利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此外,《条例》的出现,也给大数据企业带来了一定机遇。《数据条例》第58条规定,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在《数据条例》落地实施后,深圳几百家大数据企业会在政府开放共享的数据赛道上,围绕数据加工、分析、定制数据产品和服务等进行竞赛。目前比较成熟的有30多个数据品种,如政府大数据、医疗大数据、金融大数据、企业大数据、电商大数据、能源大数据、交易大数据、交通大数据、商品大数据、消费大数据、信用卡数据、教育大数据、社交大数据、社会大数据等,值得大数据企业关注。”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某位专家指出。
中国银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曾圣钧也表示,《条例》出台将引导数据产业加快布局、丰富行业应用场景。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大数据平台,发挥产业链带动优势,培育孵化更多优秀上市公司和独角兽企业,完善、丰富各行业在生产、分享、流通和利用等数据应用场景。(记者 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