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 > 正文

信托公司参与碳市场路径探索 “碳”主题信托频上线大市场更需精耕细作

2021-04-26 10:33:39来源:、金融时报

近期,与碳资产相关的信托项目频繁上线,最近一单是“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这是以国家核证碳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

此前,光大信托作为受托管理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设立“宜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票据(碳中和债)”成功发行,发行规模2.7亿元,对应资产为公交集团新能源公交运营项目。

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发行与“碳中和”主题相关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约有10家。信托公司不断落地与碳资产相关的业务,反映出信托公司捕捉热点和市场机会的敏锐嗅觉,如何在“碳资产+信托”的广阔市场中寻找更多机遇,是行业共同面对的课题。

碳中和目标达成是个系统工程

“碳中和目标达成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能源、经济、社会、气候、环境等众多领域以及绿色产业多个细分场景,需要深耕研究才能提供有效金融服务。”中航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江涛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金融机构助力碳中和,要做到战略先导、研究先行、实践先锋、披露先试。

姚江涛进一步解释称,首先,将“30·60”目标和ESG理念提升到公司战略高度,自上而下推动;其次,围绕绿色产业多个细分场景,深耕研究;再次,综合运用多元金融工具合力创新,丰富供给;最后,主动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在机构自身做到低碳零碳基础上,影响交易伙伴和投资者,达成共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圈。

事实上,在信托业的先行先试中,一些实践者也发现,碳市场是个很专业的领域,与信托的传统业务不一样,涉及项目规划、项目风控及争议解决等法律和产业政策问题。

“CCER与碳配额等碳排放权等权利作为新型的权利类型,权利的法律属性以及与交易相关的法律合规要点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副主任、律师陈臻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碳排放权如何符合信托委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以及信托财产如何实现隔离,需要在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市场以及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碳中和目标实现需要更多实践

从量化角度看,有研究机构预测,要实现1.5℃目标路径,需累计新增投资接近140万亿元人民币,超过GDP的2.5%。这是个巨大的市场。

陈臻表示,在“30·60”碳排放目标的大背景下,通过赋予碳排放权金融属性,实现碳排放权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在上述项目中,将碳排放权与信托这一灵活的金融工具相结合,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以“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为例,该项目作为财产权信托,底层资产是委托人持有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委托人通过信托产品实现资产变现,受益人则间接持有碳资产以获取投资收益。通过该笔创新性的绿色金融业务,信托公司帮助产融双方实现了对碳资产的有效管理。

“中航信托聚焦碳资产,发挥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助力碳中和,创新利用碳信托账户功能,实现对碳汇资产交易的综合服务。”姚江涛说,在公司实现自身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上,引领行业向绿色低碳业务转型发展。一方面,配合中国信托业协会牵头制定《绿色信托指引》,另一方面,持续探索碳金融和碳信托研究与实践,具体包括中航信托连续4年发布绿色信托发展系列报告、中航信托绿色信托业务累计规模逾369亿元、设立全国首单碳中和绿色信托、发行ESG主题的标品信托产品、设立江西省首只碳中和产业投资基金等。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中航资本及成员单位的办公楼率先实现2020年度碳中和、中航资本及中航信托发布2020年度ESG报告、中航信托积极参与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等。

信托公司参与碳市场路径探索

中国银保监会在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其中,绿色信贷相对成熟,近年来规模持续上升,而绿色保险和绿色信托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业内人士认为,绿色信托发展与碳中和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比如,许多产品不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碳金融产品的投资配置作用未充分发挥,还有很多绿色金融产品没有和碳足迹挂钩等。

中融信托研究认为,未来信托可探索与碳足迹/收益挂钩的各类绿色股权投资信托、碳资产交易和托管服务类信托等创新型业务;也可考虑配置部分符合绿色产业要求的股票、债券、指数基金等创新产品;作为大力发展服务类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公益慈善信托也是可探索的创新业务领域。

另外,由于碳中和涉及的众多产业链中存在大量优质上市公司,信托公司还可考虑积极参与这类企业的定增等其他资本市场业务。

责任编辑:

免责声明

    • 青年创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信息举报和纠错邮箱:51 46 76 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