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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股东外滩安防未履行增持计划遭谴责

2020-03-30 16:39:36来源:中国经济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显示,经查明,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滩安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增持计划。2018年5月2日,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002413.SZ)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外滩安防作为雷科防务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雷科防务股份不超过1.5亿股,增持期限为自2018年5月2日起的12个月内。

2019年11月27日,雷科防务披露《关于股东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于2019年5月2日届满,根据雷科防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获取的信息显示,外滩安防在增持期限内实际增持雷科防务股份0股,未履行本次增持计划。

二、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2019年6月26日,雷科防务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沪02执528号之三],司法裁定外滩安防持有的雷科防务9342.29万股股票作价5.43亿元交付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抵偿债务,上述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华融华侨起转移,同日华融华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年6月28日,雷科防务披露《关于股东司法裁定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称,上述股份已于2019年6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外滩安防持有雷科防务股份数量由1亿股减少至657.71万股,占比雷科防务总股本的0.61%。自此,外滩安防不再是雷科防务持股5%以上股东。

截至目前,外滩安防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外滩安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第11.11.1条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外滩安防成立于2014年8月18日,注册资本1.6亿人民币,忻翀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勇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9%。雷科防务成立于200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1.02亿元,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戴斌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1月27日,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873.54万股,持股比例9.13%。外滩安防为第十一大股东,持股126.46万股,持股比例0.1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 区第 E8楼 1 单元 21 层 9 号花果园社区。

经查明,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滩安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增持计划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外滩安防作为雷科防务持股 5%以上股东拟增持雷科防务股份不超过 15,000 万股,增持期限为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起的 12 个月内。

2019 年 11月 27日,雷科防务披露《关于股东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于 2019 年 5 月 2 日届满,根据雷科防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获取的信息显示,外滩安防在增持期限内实际增持雷科防务股份 0 股,未履行本次增持计划。

二、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

2019 年 6 月 26 日,雷科防务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沪 02执 528 号之三],司法裁定外滩安防持有的雷科防务 93,422,863 股股票作价 54,260 万元交付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抵偿债务,上述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华融华侨起转移,同日华融华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 年 6 月 28 日,雷科防务披露《关于股东司法裁定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称,上述股份已于 2019 年 6 月 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外滩安防持有雷科防务股份数量由100,000,000 股减少至 6,577,137 股,占比雷科防务总股本的0.61%。自此,外滩安防不再是雷科防务持股 5%以上股东。

截至目前,外滩安防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

外滩安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第 11.11.1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外滩安防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雷科防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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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雷科防务 002413 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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